【主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走私普通貨物罪、罪輕、數罪并罰
【案情簡述】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季某2010年,在他人指使下,通過天津海關走私普通貨物和國外廢棄電子產品,偷逃稅款30余萬元后被查獲歸案 。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被告人家屬在案發之后及時委托了王雪莉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在查閱案件以及會見當事人之后,認為該案件中指控罪名并不成立,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同時在偵查程序上存在瑕疵,擁有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辯點。庭審中兩名辯護人就指控事實、證據發表質證和辯護意見,打破了指控證據鏈條,明確提出被告人季某不構成走私廢物罪,建議對走私普通貨物罪從輕處罰。上述意見被法院判決充分采納,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季某不構成走私廢物罪,終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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