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普通貨物、二審、獲罪輕判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陸某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進口普通貨物和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獲取非法利益。檢察機關認定陸某的行為構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廢物罪,依據我國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走私貨物、物品偷逃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偷逃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陸某十一年有期徒刑。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一審結束后,被告人陸某的家屬聘請王雪莉律師擔任陸某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師通過多次會見被告人陸某,并分析研究本案卷宗材料,王律師認為認定被告人走私偷逃稅款千余萬的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改判。法院采納了王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本案發回某人民法院重審。某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再審。庭審期間,王律師大量運用公訴方的證據材料否定了檢察機關對陸某偷逃稅款千余萬的指控。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重審一審法院采納了王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被告人陸某偷逃稅款百余萬,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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