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犯罪、輕罪辯護、走私普通貨物
【案情簡述】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2年3月至4月,為上海某公司(南京分公司)代理進口報關業務,為幫助該公司偷逃稅款少報“助燃劑”(實為固體廢物)約90噸,偷逃稅款人民幣40余萬元。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被告人唐某某因對之前委托的辯護人的表現不太滿意,在開庭前安排家屬委托了王雪莉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及時查閱案件以及會見當事人之后,認為公訴機關在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有誤,并找到被告人應系從犯等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辯點。庭審中,兩名辯護人從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多方面進行論證,最終法院充分采納了辯護意見。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唐某某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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