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馬紅娟律師
【關鍵詞】尋釁滋事;取保候審;不起訴
【案情簡介】
偵查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酒后橫過馬路,險遭陳某駕駛的轎車撞擊,王某當即與陳某及其同車人員李某理論,后雙方發生口角,王某氣憤不過,踢踹了陳某轎車一腳,隨即離開,進入某飯店內繼續與朋友吃飯,陳某以讓王某修車為由,追進店內,搶奪王某酒杯,王某見狀持酒杯毆打陳某頭部數下,致陳某輕微傷,后又持酒杯毆打前來勸架的同車人員李某,致李某輕微傷。經陳某糾集,丙、丁、戊三人前來圍追王某,將王某毆打致傷。后經李某報警,本案案發。王某、陳某、李某三人私下達成和解、互相諒解,約定互不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承辦過程】
王某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屬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馬紅娟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在審查逮捕期間,辯護人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通過會見當事人、綜合性比對、分析、甄別在案的全部證據,結合相關法律規定,提出王某的行為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其行為更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特征,應屬故意傷害行為,但因被害人傷情未達到故意傷害罪的追訴標準,故其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經與辦案人的多次交流以及提交書面法律意見,辦案檢察官充分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尋釁滋事罪由流氓罪演變而來,因其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歷來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但辯護律師緊緊把握案件定性這個關鍵辯點出發,在現有證據的基礎上,厘清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之間的區別,就顯得尤為重要。律師在審查逮捕階段幫助當事人取保候審,又在審查起訴階段與檢察機關承辦人的多次溝通,充分而深入的論證了當事人不具有尋釁滋事的主觀動機,而客觀上又沒有造成故意傷害罪所要求的傷害結果。最終,檢察院完全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作出不起訴決定。
【承辦結果】
當事人王某先被取保候審,后被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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