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律師】 何春景律師
【關鍵詞】 故意殺人罪、二審改判、刑事辯護
【案情簡述】
被告人陳某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加油站旁,與駕駛松花江面包車的被害人孟某因爭搶乘客發生爭執,進而廝打,陳某持剪刀朝孟某胸部猛捅,孟某因被刺傷心臟致創傷性休克死亡。某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要點】
被告人陳某對一審判決不滿,其家屬慕名來到天津行通律師事務所,委托業務主任何春景律師擔任陳某二審辯護人。何春景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了當事人,查閱了偵查卷宗和一審判決書,并走訪了案發現場及部分證人。經深入分析研究案情之后,認為本案存在事實不清、定性有誤、證據采信錯誤、法律適用不準確、量刑過重等問題,并在庭審中充分發表質證和辯護意見。二審法院最終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辯護人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被告人及家屬的高度認可。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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