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律師】 王雪莉律師
【關鍵詞】 走私犯罪、二審輕判、共同犯罪
【案情簡介】
某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系共同犯罪。被告均已到案,該案社會危害性重大,證據確實充分,現依法對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根據指控可能面臨的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辯護要點】
秦某對一審判決不滿,要求家屬委托知名律師為其二審辯護。王雪莉律師接受秦某家屬委托,在查閱案件以及會見秦某之后,認為這起上訴案件中被告人應系單位犯罪、被告人秦某系從犯等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辯點。王雪莉律師與二審承辦法官充分溝通,提交了近萬字的辯護意見書,說服法官開庭審理本案,最終二審充分采納了辯護意見,減輕了被告人的刑罰。
【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認定本案系單位犯罪,被告人秦某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大大減輕了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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